合川法院官方微信推出“‘合’你说法·小案大道理 ”栏目,讲述身边一件件“小案”,传递其中蕴含的深刻“道理”,让法治精神融入百姓生活,走进千家万户。
孩子在室内儿童乐园玩耍过程中意外受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参与游乐园蹦床玩耍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由监护人自负70%的责任,游乐园经营者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损失3.6万余元。
2022年10月3日,小邓跟随其奶奶进入某游乐园玩耍蹦床项目。小邓、小吕等多名小孩在该蹦床内来回蹦跳玩耍,各蹦面随着小孩的蹦跳起伏不定。小邓在玩耍过程中因重心不稳摔倒受伤,小吕随之摔倒,但未与小邓的左手臂处接触。小邓玩耍及摔倒时,其奶奶未在身边。后小邓被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侧前臂骨折,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3年11月,小邓父母以小邓名义,将小吕、小吕父母以及游乐园经营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损失1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蹦床运动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与者在蹦床上跳跃过程中因蹦面的上下起伏出现身体失去平衡而摔倒的可能性极大,参与者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小邓为年仅4周岁的幼儿,其监护人应当知道年幼孩子参与蹦床运动摔倒或摔伤的风险极大,仍让其孩子自甘冒险,独自参与蹦床运动而不在身边陪伴、谨慎看护。故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某游乐园对外提供商业性的游玩服务,应当保障消费者的最基本的人身安全。其经营的蹦床区域外虽有工作人员拿着喇叭提醒安全,但蹦床内未有工作人员进场指导。且在同一蹦面上多人蹦跳,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可能的情况下,工作人员也未进行有效管理和制止。因此,被告某游乐园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小吕在蹦面上系正常跳跃,并未做危险动作。虽然小吕在小邓摔倒后也因身体失去平衡而摔倒,但小吕在摔倒过程中身体并未压在小邓左手臂上。故小吕对小邓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合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对原告小邓的损失,法院酌定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70%;被告某游乐园承担30%,即3.6万余元。2024年3月,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蹦床运动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年幼小孩参与蹦床运动系监护人让孩子参与自甘风险的活动,监护人应陪伴左右、谨慎看护,尽到监护职责,其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孩子受伤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游乐场经营者在对外提供商业性的游玩服务时,应当保障消费者的最基本的人身安全,如张贴入园须知、安全警示以及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秩序维护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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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合”你说法·小案大道理丨4岁儿童在游乐园玩蹦床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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